“你为什么只确认一份?”范成礼问方启荣。
“因为只收到一份成果。”
“其余是否被B.L.席位接收?”
“可能。”
“可能就是有。”
“可能不是有。”方启荣回答,“我以前最爱用可能把两笔钱放一起,现在不能再替你用。”
他确认的那份是二〇〇八年四家权利人地址更新,实际成果十五页,报价与同年市场相近,费用二万七千元尚未支付。工作真实,受益方包括海货贸易行和两个项目。贸易行清算后,按受益比例应承担六千七百五十元,两个项目各承担其余部分。平台没有自动承接,除非服务合同随业务转入。
十七份核了二十三天。
可证明有具体成果、未重复付款的六份,合理服务费合计十一万余元;其中平台直接受益和承接合同的四万三千余元,三家项目与仓储各自承担其余。三份有部分工作,需按实际工时与市场价重算;五份重复或已付款;三份只有B.L.代码和计划,没有执行人、成果或授权。
逾期成本也不能从二〇〇六年第一张收据起统一算。
六张收据已经付清,不产生新本金。六份真实未付款工作只能从各自到期或正式催告时计;越岭有的从未把账单送到有权项目,有的只发给已经停用的B.L.窗口。窗口自动回复“收到”不等于债务人承认金额。
外部会计按不同日期与合同条件重算,合理逾期成本不足三万元。律师费由争议解决安排,不全由青川先付。越岭六十余万元请求,最后有十六万余元获得不同责任主体初步认可,另三份部分工作进入调解,其余不认。
范成礼不接受。
他在中立调解会上说:“没有我们这些年替你们保管、递件和找人,十七份原件早散了。现在你们文件找得差不多,就按每一张小票切我们。”
“保管过多少,拿保管清单。”我说,“递过多少,拿回执。真正做过的,不会因你要多了便一分不给;没有做过的,也不会因你参与过别的事便补给你。”
“那B.L.季度安排是什么?”
“一个没有人员对照的位置码,被你们当成长期客户。”
范成礼说,他们当年多次与不同经办合作,所有人都称第三层,越岭有理由相信是同一项目。
“有理由相信,可以解释你们为何做。”黎真回答,“不能自动证明每项都由同一个付款人授权。”
调解没有当日结束。
越岭握有一项对我们不利的事实:部分成果确实被青川体系使用。三家项目在后来报告中引用过两份地址核验,却找不到谁付费。若我们只因委托不清便拒绝全部,会成为拿到成果不付款的一方。
我提出先支付无争议部分,进入中立账户,不要求越岭放弃其余主张。平台、酒店和仓储各按责任存入;越岭可领取自己承认的部分,领取不代表结案。三份部分工作由双方共同挑一名行业会计按工时核,三份纯B.L.计划单撤回。
范成礼问,若他不撤。
“继续走争议。”我说,“平台不因你是合原客户停订单,也不因梁仲平在董事会替你多一票。”
梁仲平从头到尾没有替越岭投票。他在调解后告诉我,范成礼最初向合原报价时,正因为六张收据存在,客户才认为整组服务有连续性。
“你也这么认为?”我问。
“在你们把自然人和成果拆出来以前,是。”
“现在呢?”
“连续发生过需求,不等于连续成立过合同。”梁仲平说,“这句话我会写进索引。”
越岭两周后接受调解框架。它拿到无争议款,三份部分工作又核出两万余元,放弃纯计划单和统一三年利息。公司没有倒,也没有成为我们的朋友。范成礼仍认为青川早年用模糊窗口占过服务商便宜;这一点我不能完全否认。
调解款到账前,越岭自己先出了内争。
范成礼把六份真实服务都说成公司资产,一名早年翻译却拿出自己的委托短信:其中两次由她个人先垫交通、复印和加急费,越岭只代收,不应把青川支付全留公司。另一名递件人说自己已在二〇〇八年领过包干,再拿会重复。服务商内部也有一只小型的总账混合。
范成礼要求青川不要插手。他说我们只需向合同相对方付款,员工、承包人怎样分是越岭自己的事。
法律上大部分确实如此。若我们为了显得公道,跳过越岭直接付每名旧执行人,会破坏合同,还可能付两次。可其中一张工作单明确写“实际垫付凭证由委托方核销”,那一段不是普通工资,青川有权要求收款链。
我们请越岭把两类分开:公司服务费照合同进越岭;指定可报垫付须给票据、领取人和是否已报;没有约定的内部报酬不由青川裁。范成礼不情愿,却交出当年现金簿。两次垫付中一次已报,一次未报,金额一千七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