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从《物权法》和《证券法》角度看,即便该股票应属国资,也应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确权;由于泰安市国资产管理部门渎职行为,让购买人申昌正“善意取得”其“不当得利”,按照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取其“不当得利”,不应追究“善意取得”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将“不当得利”“物归原主”,即进行民事确权,将其资产如数归还国家。此案也应作为民事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本案争议股权可作为“不当得利”依法进行民事审理,而不能通过刑事法来审理.
如前所述,涉案股票已经通过股权转让的整建制改制模式合法地成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资产,即使国资运营公司对本此改制提出异议(实际上,本次改制完全是政府主导的),认为股票属遗漏资产,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确认改制无效或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才是一个法制国家处理纠纷的正常思维模式。
2007年12月25日,泰安市国资委给市政府的报告《关于市国资公司申请协调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账户开户转让等事项的汇报》中说明:“从法律角度该股权为泰山大酒店所有”(该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改制后仍然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此文件证明泰安市国资委实际上也是承认该股票是为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而且,在申昌正被拘留前两天,以泰山大酒店、申昌正、青岛鹏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以“不当得利”为由,国资运营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泰立保字第1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至此民事确权程序已经正式启动!
然而也许是认为证据对其不利,通过民事诉讼难以达到目的,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最终对申昌正动用了刑事手段,将申昌正推上了今天的法庭。
最不应该发生的是,作为最后救济途径的司法机关也形成了过度相信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唯国有企业利益至上的思维模式。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使用的认定申昌正具备主观方面要件的主要理由是申昌正在处分时“明知”涉案股票是国有资产,证据则是政府的三次协调会,公诉人的逻辑是:政府口头告诉你这是国有资产了,你当然就应当知道并承认是国有资产了,这难道还不叫“明知”吗?!这是把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根本不是法律职业人员的思维逻辑,而是暴力强权的逻辑。如果此等逻辑横行,那么政府有权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财产――只要口头告知你就行!!!
事实上民营泰山大酒店与泰安市国资公司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法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的改制纠纷。申昌正购买了泰山大酒店,泰山大酒店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所以在处理该股票纠纷问题上,泰山大酒店与国资委不存在谁命令谁与谁服从谁的问题。三次行政协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按照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权属确认、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是股票权属的法定依据,未经法院、证监会等有权机构合法程序的确认、批准或裁决,股票权属不能发生转移。所以,案发前涉案股票依法只能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调会的口头告知无法产生合法的证明效力,协调会的口头告知及过户要求是不公平、不合法的,起不到变更股票资产权属的效力!在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认股票权利前,该股票依法只能泰山大酒店的资产!
刑罚的重要特性是其严厉性与补偿性,唯其严厉,其破坏性是巨大的,所以使用刑罚是应当慎之又慎的,如果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矛盾就不应通过刑法解决!民营企业同样纳税,同样对泰安的发展作出贡献,而政府的职责应当是为企业提供好服务,宪法都修改这么多年了,中央都承认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难道我们的地方政府就不能抛弃错误思想,在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时,平等协商或通过民事审判解决吗?
卖股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投资人和产权人。这一事实,公诉人当庭列举了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在此不再赘述。其处置股票所得也全部用于泰山大酒店的还债、交税等经营活动。
侦察机关对涉案股票处置后的款项往来进行了查证,根据这些查证的材料,泰山大酒店向泰安市公安局和泰山区检察院递交了《泰山大酒店售出股票所得资金流向的补充报告》,证实泰山大酒店处置自己的浪潮软件股票后的变现资金4159万元,全部用于处理泰山大酒店的债务及经营,申昌正并未个人使用。其中有些做法或许有不合财务制度的地方,比如用个人帐户处理部分往来款项,但是并不构成犯罪。申昌正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与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由此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聘用的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其客观要件是非法占为己有。
涉案股份是泰山大酒店的合法财产,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和实际的产权人,其处分涉案股份的行为显然缺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申昌正将卖掉涉案股份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泰山大酒店改制前后的债务和经营,不是非法占为己有,申昌正的行为缺少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涉案浪潮股份非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重新确权,只能被认定为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其处分自己公司的资产,并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完全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其行为因缺少主体要件、客观要件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涉案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自有实体法律、程序法律约束,不能随便以行政机关行文、证人证言方式来擅自认定;退一步讲,即便涉案股份将来通过合法途径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不是泰山大酒店资产,那么,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业主,其行为也因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从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申昌正在处理涉案浪潮股份时,报案人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与泰山大酒店达成任何协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只是通过市政府为股票过户召开了三次协调会,会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声称涉案浪潮股份不属于泰山大酒店而属于国有资产,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于以证明。泰山大酒店业主申昌正也一直未认可涉案浪潮股份系国有资产,相反其一直认为既然泰山大酒店已经按股权转让的方式改制,债务他全部承接了,资产当然也应享有。基于此,申昌正才处置了涉案浪潮股份用于偿还所承接的泰山大酒店的债务。
刑法上的“明知”事实的含义是: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事实。申昌正在处置该股票时并没有看到任何该股票属于国资公司的文件或材料,所以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故意,因此,其处置行为不仅构不成职务侵占罪,也构不成一般侵占罪或其他任何犯罪。
综上所述,无论涉案浪潮股份是否泰山大酒店资产,被告人申昌正的行为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案存在将正常的民事纠纷利用强权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严重事实,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本案的特殊背景,排除一切干扰,独立进行法律拷量,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申昌正无罪,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及改善泰安市的投资环境作出努力!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申昌正为什么在2008年1月2日重新补办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件?按照《物权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股份,就是泰山大酒店的财产。作为当时法定代表人的申昌正,完全有权利代表泰山大酒店对该部分股票进行处分,包括股票开户登记、买卖、变更等所有权利。申昌正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泰山大酒店得所有权。因为在改制过程中,双方没有办理资产以及债权债务交接手续,连泰山大酒店的房产证、土地证也未过户给申昌正,申昌正手中当然也就没有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昌正提供泰山大酒店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酒店介绍信,依法补办了股票开户登记手续并进行股票交易,这更加肯定了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泰山大酒店的,因为只有合法的持有人才能办理该股票的一切相关手续。申昌正只是补办了本该属于泰山大酒店的股票手续,根本不构成犯罪。申昌正购买泰山大酒店后,泰山大酒店成为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股票确权纠纷问题完全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
老板被判刑14年,员工人心慌慌,企业面临倒闭
申昌正的妻李华告诉记者:“目前酒店面临倒闭、员工面临下岗情绪不稳,酒店经营形势严峻。酒店300多名职工,每月30多万元工资也难以保证,中层主管30余人已走14人,20名领班和骨干已经辞职。酒店流动资金短缺,供货商纷纷上门逼债。改制前原泰山大酒店市政府评估漏债万元多万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将近几百万元;欠供货商600多万元。现在债权人聚集堵门逼债,使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李华同时告诉:关于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的事情有三次与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最终没有协调达成一致。在今年金融危机的时候,很多企业都需要政府扶持,在泰安不但不扶持反而想办法赶走企,我们希望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确实秉公执法,也希望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好我们弱势群体的事件”
一个民营老板付出全部精力经营的企业走到了今天,到底是谁的错?
>48h完全混浊,瞳孔不能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