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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北市2001文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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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北市人民政府文件

[定北市政发(2001)32号]

关于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规定

为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通过“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加速开发我市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使之快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本市境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利用的森林、奇山、秀水、溶洞、瀑布等自然景观和庙宇、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全面对外开放。欢迎市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等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兴办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第二条:凡本市境内投资兴办旅游企业或经济实体,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凡已纳入全市旅游规划的景区内征用土地,从事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其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征;需租赁土地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开发的,租赁价格由租赁双方商定,乡、村也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投资方用地问题,被租赁土地的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费按50%征收。不论征用或租赁土地,由市土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减半收取。

第三条:凡本市境内投资从事旅游开发的企业或实体均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兴办旅游企业项目等,经市旅游部门审核后,由市旅游部门牵头,会同计划、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有关管理部门,实行“一厅式办公”,两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证照手续,有关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条:对市内外投资旅游开发的企业或实体实行税费优惠和特殊保护。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同时,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墙改费、抗震费、人防工程易地建等项费用。

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部分投资额大、影响面宽的重点旅游企业和纳税大户以及兴旅游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特殊政策。

第五条:对引进市外资金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或实体的中介者给予奖励,由受益方一次性提取实际引进资金的3%对中介者进行奖励。引进项目者,根据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中介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以外来品牌产品作为投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的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其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凡来我市利用技术、专利等投入生产型旅游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增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个人奖金。旅游产品填补省内、国内空白的,按增税后利润的15%一次性提取个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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